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七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杨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883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以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工资已被其它案件冻结为由申请法院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8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关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