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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守德、黄德文与曹会、黄壹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德,黄德文,曹会,黄壹暄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682号原告周守德。委托代理人黄小艳(系周守德之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德文。委托代理人黄小艳(系黄德文之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会。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壹暄。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守德、黄德文与被告曹会、黄壹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文,原告周守德、黄德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大文、黄小艳,被告曹会,被告曹会、黄壹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守德、黄德文诉称,周守德、黄德文为黄晓雄的父母,黄晓雄与曹会结婚后生育一女黄壹暄。2013年10月18日,黄晓雄去世。黄晓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青羊支公司)职工,人保青羊支公司应支付黄晓雄家属丧葬费108652.1元、抚恤费108652.1元、团体意外险30000元以及社保局应付死亡补偿金80878.6元,因被告办理了黄晓雄丧事,丧葬费用可以归被告所有。但抚恤费108652.1元、团体意外险30000元以及社保局应付死亡补偿金80878.6元,应当作为共有物予以分割。二原告年老多病,经济困难,应适当多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黄晓雄单位发放的抚恤费108652.1元、团体意外险30000元以及社保局应付死亡补偿金80878.6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曹会、黄壹暄辩称,因原告均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较高,原告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抚恤金等尚未赔付下来,现在不具有分割条件。被告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较多以及与其共同居住,被告应当适当多分。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审理查明,周守德、黄德文为黄晓雄的父母。1990年9月25日,黄晓雄与曹会结婚。1992年2月21日,生育一女黄壹暄。2013年10月18日7时30分,黄晓雄去世。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青羊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分割了黄晓雄部分遗产。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日,人保青羊支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员工黄晓雄2013年10月18日突发心梗去世,一、我公司应支付丧葬抚恤费、团意险费用如下:1.丧葬费108652.1元,2.抚恤费108652.1元,3.团体意外险30000元,小计247304.2元。二、由社保局退至市公司财务中心的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个人支付(应付死亡补偿金)80878.6元。一、二项合计金额为328182.8元。”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案件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该费用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分割。黄晓雄生前是人保青羊支公司职工,因突发心梗去世后,黄晓雄所在单位人保青羊支公司支付的抚恤费、团体意外险、社保局支付的死亡补偿金,应当由黄晓雄的近亲属即父母周守德、黄德文,配偶曹会,及女儿黄壹暄予以分割。该费用已经支付到黄晓雄生前单位,具备分割条件。原告以丧葬事宜是被告经办,遂主张黄晓雄单位所支付的丧葬费108652.1元由被告曹会领取,因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故人保青羊支公司支付的丧葬费108652.1元由被告曹会分得领取。团体意外险30000元、社保局应付死亡补偿金80878.6元,应由黄晓雄的继承人周守德、黄德文、曹会、黄壹暄予以平均分割;抚恤费108652.1元,结合黄晓雄去世之时原告周守德、黄德文均年事已高以及被告黄壹暄尚在上学阶段等情况,原告周守德、黄德文、被告黄壹暄可以适当多分。上述费用合计219530.7元,由原告周守德、黄德文各自分得55000元,曹会分得52000元,黄壹暄分得57530.7元。综上,在黄晓雄生前单位的328182.8元,由周守德分得55000元,黄德文分得55000元,曹会分得160652.1元(108652.1元+52000元),黄壹暄分得5753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晓雄生前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应支付其家属的328182.8元,由周守德分得55000元,黄德文分得55000元,曹会分得160652.1元,黄壹暄分得57530.7元;二、驳回周守德、黄德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周守德负担574元,黄德文负担574元,曹会负担574元,黄壹暄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