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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同友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友,男,1950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5日经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林、代理检察员季佳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友及其辩护人阙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传佳审 判 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长英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