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士国与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国,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国。被执行人:王世军。本院在执行王士国与王世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