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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士国与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国,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国。被执行人:王世军。本院在执行王士国与王世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