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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执民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敏福、王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福,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常执民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胡敏福被执行人王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商初字第003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26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