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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纪采容与陈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采容;陈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284号原告纪采容,女,生于1987年3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普洱市景东县普洱市思茅区职。被告陈志伟,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务普洱市思茅区区倚象镇普洱市思茅区职。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采容与被告陈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采容认为其需要时间治疗伤情以及搜集新的证据材料,本案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采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采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纪采容承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