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邢燕与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邢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产业园A3-102号。法定代表人邵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刚,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燕,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