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宫银增、岳翠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银增,岳翠苹,马长力,宫连福,庞子明,宫连景,黄跃民,宫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13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宫银增。被执行人岳翠苹,系被执行人宫银增之妻。被执行人马长力。被执行人宫连福。被执行人庞子明。被执行人宫连景。被执行人黄跃民。被执行人宫银生。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银增、岳翠苹、马长力、宫连福、庞子明、宫连景、黄跃民、宫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宫银增、岳翠苹、马长力、宫连福、庞子明、宫连景、黄跃民、宫银生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