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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朝琦、张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朝琦,张立强,申玉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21号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被告宋朝琦,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被告张立强,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被告申玉佩,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朝琦、张立强、申玉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