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朝琦、张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朝琦,张立强,申玉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21号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被告宋朝琦,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被告张立强,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被告申玉佩,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朝琦、张立强、申玉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