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邱贤茂与邱贤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贤茂,邱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邱贤茂,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邱贤福,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邱贤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江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贤福给付赔偿款8497.54元及垫付诉讼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邱贤福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湘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