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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勃与西安国际陆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勃,西安国际陆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刘勃,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4)105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勃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补缴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勃申请执行的内容无具体数额,现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现行政策,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在短期内无法完成。因社保经办机构政策性原因,本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刘勃可再行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第01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