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意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四川意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356号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二期4幢7楼41号。法定代表人唐德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克,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69号8栋12楼43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燕,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668号5栋1单元3103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意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玉林中路16号1层附1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意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意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成都市爱思市场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