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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俊良与张雄虎、杨兰芳、张维虎、赵蕤、张子亮、何怀斌、崔崇敬、郭增贵、神木县盛博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郭某某,某某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9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某某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郭某某、某某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