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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34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