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34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