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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疆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字第75号罪犯董疆斌,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乌中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疆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服刑期间,经我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1年3月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对罪犯董疆斌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董疆斌在服刑改造期间,2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疆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1月、7月先后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8月、11月获季度表扬奖励3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疆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疆斌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