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守荣、朱敬香与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荣,朱敬香,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守荣,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朱敬香,女,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赵守荣、朱敬香与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生活补助金10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01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