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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永安含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含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永安含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7925377-8。法定代表人郑昌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福明、郑乾龙,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组织机构代码:55509833-9。法定代表人陈良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含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含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取4986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人民币8606元,由原告永安含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琪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