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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00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在吴川市××街道××村附近租来一间出租屋,以容留其所经营的××按摩室的按摩女到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抽取20元或30元佣金。2014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又在吴川市××街道××村附近其租来的出租屋内容留庄某、陈某甲、余某乙、郭某四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庄某、陈某甲、余某乙、郭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两名卖淫女在其出租屋内实施卖淫违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卖淫。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其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在吴川市××街道××村附近租来一间出租屋,以容留其所经营的××按摩室的按摩女到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抽取20元或30元佣金。2014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吴川市××街道××村附近其租来的出租屋内容留庄某、陈某甲、余某乙(1998年4月21日出生)、郭某四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庄某、陈某甲、余某乙、郭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2015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2、证人陈某乙、郭某、余某乙、廖某、陈某丙、庄某、简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二人在其出租屋内实施卖淫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卖淫,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与被��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晓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