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厂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厂,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2执异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厂(曾用名刘昶)。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10栋2楼。法定代表人郑李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厂(曾用名刘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4)长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2015年9月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刘厂(曾用名刘昶)履行(2014)长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