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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淑萍与于梽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萍,于梽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939号原告刘淑萍,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被告于梽远,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萍诉被告于梽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萍于2016年2月15日以其与被告于梽远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于梽远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4元,由原告刘淑萍负担。审判员  苏中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