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蒋某甲、蒋某乙与蒋某丙、蒋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秀华,陈某,蒋某戊,蒋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蒋某甲。原告蒋某乙。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丙。被告蒋某丁。第三人陈某。第三人蒋某戊。第三人蒋秀华,女,汉族,1956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5609211523,住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76号一区2号楼302室。第三人蒋某己。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秀华,身份信息同第三人蒋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蒋某乙诉被告蒋某丙、蒋某丁、第三人陈某、蒋某戊、蒋秀华、蒋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蒋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蒋某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蒋某乙撤回对被告蒋某丙、蒋某丁、第三人陈某、蒋某戊、蒋秀华、蒋某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某甲、蒋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