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1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陈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甲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