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人苏小卫与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人苏小卫,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法定代表人翟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卢晓燕,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执行人苏小卫,男。委托代理人宋龙先,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法定代表人朱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卫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2月2日异议人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山东省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舒延国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