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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行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沈领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行终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领,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沈领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4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上诉人的第二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沈领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编号为沪建管(GK)2014第175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违法;判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作行政告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市级行政机关,该案的上诉依法应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