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曹井石与李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华,曹井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井石。委托代理人肖顺辉,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建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华又以已与被上诉人曹井石就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上诉人李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张慧斌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