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佳锦与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佳锦,甘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566号原告吕佳锦,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被告甘雨,男,生于1988年9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佳锦诉被告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佳锦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被告甘雨的父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佳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吕佳锦负担。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