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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佳锦与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佳锦,甘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566号原告吕佳锦,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被告甘雨,男,生于1988年9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佳锦诉被告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佳锦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被告甘雨的父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佳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吕佳锦负担。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