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向玉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玉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13号罪犯向玉铁,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麻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玉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玉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向玉铁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玉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6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玉铁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玉铁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