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白少平与倪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平,倪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527号原告白少平被告倪虹原告白少平与被告倪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荣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少平、被告倪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少平诉称,2014年1月3日,原告向赶集网交了47000元网费钱,要求在2014年春节让原告登陆赶集网,但春节前原告未能登陆,正月初八原告找赶集网代理网点的孙卫,孙卫答复原告初八之后可以登陆赶集网,但是仍然不能登陆。直到2014年5月原告还是不能登陆。原告要求退款,被告第一次退给原告22000元,2014年6月4日被告退给原告5000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退给原告5000元,2014年7月1日被告退给原告3000元,2014年7月3日被告退给原告700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退给原告2500元,剩余的2500元至今没有退给原告。原告打电话不接,被告接电话也是态度恶劣,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就是不还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2500元;2、并返还一年的利息按国家标准2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原件1张。被告倪虹辩称,我本名是倪虹,生活中用名是倪平。我个人不欠原告任何钱,原告说的数次还款的时间和金额均属实,借条也是我写的。还差2500元没还,但这2500元是赶集网代理网点公司欠原告的,被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现在赶集网代理也就是我公司倒闭了。对于2500元我不同意返还。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订单原件1张;2、收条8张;3、证人证言1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原告向天津市众搜科技有限公司交了47000元网费钱,要求其在2014年春节前让原告登陆赶集网,但春节前原告未能登陆上赶集网,正月初八原告找赶集网代理即天津市众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卫,孙卫答复原告初八之后可以登陆赶集网,但是仍然不能登陆。直到2014年5月还是不能登陆,原告要求退款。赶集网代理天津市众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卫让被告还款,天津市众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把47000元都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有5000元没有返还给原告。后来原告多次找孙卫和被告,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字条1张,内容为“今有赶集网“倪平”,欠白少平5000元整。协商分期付清,分两次付清,第一次2014年12月31日,第二次2015年1月30日倪平签字(实际为被告倪虹)。”被告在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返还2500元。剩余25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字条1张,被告提供的证据1、2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3证人未到庭,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字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是否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总金额不足47000元。据此,被告既然承诺了还款,被告就应当对尚欠2500元承担返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2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2500元是其公司未退还原告的理由,不足以否定被告亲笔书写字条并确认被告本人欠款金额和还款日期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倪虹向原告白少平返还2500元;二、驳回原告白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荣华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刘同磊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