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奈继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继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刑初32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奈继才,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盱眙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奈继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奈继才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丽云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