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震与杜玉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震,杜玉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李震,农民。被告杜玉江,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商保刚审判员 耿艳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