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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云善良与李涛、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善良,李涛,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云善良,男,汉族,聊城农机服务中心工程师,住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涛,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玉海,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荣华,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1号楼5层。负责人:游泳,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新,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云善良诉被告李涛、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善良、被告李涛、被告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荣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学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善良诉称:2015年3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李涛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出租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004.74元,并要求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涛辩称:对原告所诉该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出租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我系租赁该车辆运营,我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0元及支付现金2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轿车(出租车)系挂靠在我公司运营,双方签订了出租车落籍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如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肇事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按合同约定免赔率为15%。另我公司已经为原告预付了医疗费1万元,要求一并计算。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8时10分许,李涛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出租车),在聊城市开发区转盘执勤岗门口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云善良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云善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等,对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云善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李涛驾驶的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轿车(出租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XX,该车挂靠在该公司运营,李涛系租赁该车运营,李涛具有驾驶该车的证件,该肇事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涛所驾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约定,投保车辆的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15%,李涛对此未提异议。云善良受伤后在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43天,诊断伤情为腰椎多发横突骨折。经聊城东昌府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善良因交通事故所致腰2-4椎体横突骨折的伤残程度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为97天,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为17天。云善良因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1737.37元(包含李涛垫付的医疗费100元,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误工费22645.1元(云善良系聊城市农机服务中心工作工程技术人员,月平均工资均为4852.52元,共计误工140天)、护理费8790.47元(护理60天,1人护理,护理人员为原告妻子朱岩绘,朱岩绘系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一分公司职工,每月工资平均为439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43天,30元/天)、交通费500元、车辆损957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以上共计47419.94元。李涛已为云善良垫付医疗费100元、支付现金2000元,共计210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为云善良支付医疗费1万元。云善良提交了下列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工资证明、车辆损失鉴定报告、其他损失的证明等;李涛提交了驾驶证和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垫付医疗费及支付现金的证明等;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交了商业三者险条款。以上所举证据经过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法律适用得当,责任划分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李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云善良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以上所查明的云善良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云善良所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或证据不足或无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根据李涛驾驶的系机动车,云善良驾驶的系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故以李涛对云善良的损失以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因李涛所驾肇事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云善良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因李涛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应免赔15%,即赔偿65%,李涛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15%;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项,由李涛赔偿80%;因李涛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运营,故该公司应依法与李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李涛为云善良垫付的医疗费100元及支付的现金2000元,云善良应予返还;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为云善良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应一并计算。各被告对云善良的损失具体赔偿如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云善良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22645.1元、护理费8790.47元、车辆损失957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2892.57元(已支付1万元,余32892.57元未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云善良医疗费1129.29元(﹤11737.37元-1万元﹥×65%)、住院伙食补助费838.5元(1290元×65%),共计1967.79元;被告李涛赔偿原告云善良医疗费260.6元(﹤11737.37元-1万元﹥×15%)、住院伙食补助费193.5元(1290元×15%)、车损鉴定费160元(200元×80%)、司法鉴定费1040元(1300元×80%),共计1654.1元;被告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李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云善良返还被告李涛垫付的医疗费及支付的现金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云善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共计42892.57元(已支付1万元,余32892.57元未付);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云善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67.79元;三、被告李涛赔偿原告云善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654.1元;四、被告聊城市淼淼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条判决确定的李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原告云善良返还被告李涛垫付的医疗费及支付的现金共计2100元;(以上各条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云善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云善良承担463元,被告李涛承担7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德庆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庞松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