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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邹静先与成都兴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静先,成都兴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56号原告邹静先,女。被告成都兴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鹭栖花园。负责人:唐德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静先诉被告成都兴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静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静先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静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静先负担。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