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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527-2号申请执行人金千沐。被执行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58号(南方竹木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乾许。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子群。被执行人赵子群。被执行人朱港春。被执行人陈群芳。被执行人浙江绿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港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赵子群、朱港春、陈群芳、浙江绿春家居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赵子群、朱港春、陈群芳、浙江绿春家居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银行存款等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时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