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088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怀永与孟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永,孟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088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怀永。被执行人孟先华。申请执行人张怀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各项法律手续,被执行人陆续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