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招娣与甘学美、张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招娣,甘学美,张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556号申请人刘招娣,女,1951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学美,女,1975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华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华强所有的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