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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仁荣、周小妹等与王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仁荣,周小妹,金华,金冬,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金仁荣。申请执行人:周小妹。申请执行人:金华。申请执行人:金冬。被执行人:王建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金仁荣、周小妹、金华、金冬与被执行人王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785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53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25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金仁荣、周小妹、金华、金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明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29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仁荣、周小妹、金华、金冬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