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徐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