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奉成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5号罪犯奉成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奉成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662.2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刑法初字第7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奉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奉成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奉成义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奉成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奉成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奉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7.6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内务差被扣考核分0.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奉成义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奉成义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