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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兰明莲诉李学俊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明莲,李学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字第46号原告兰明莲,女,1972年8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李学俊,男,1962年3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莲与被告李学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明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明莲负担。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