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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计洪喜与被执行人富荣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洪喜,富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计洪喜,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富荣利,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洪喜与被执行人富荣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将坐落于飞机场肖月贤名下平方一户(房产证号:黑房权证爱字第s200354**号,面积41.76平方米)过户至申请人计洪喜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