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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淮安区淮城镇华隆灯具店与盛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区淮城镇华隆灯具店,盛洪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华隆灯具店(个体工商户),住���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翔宇南道**号A3厅*********号。经营者周银华。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洪雷。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华隆灯具店(以下简称华隆灯具店)与被告盛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隆灯具店经营者周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兴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洪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隆灯具店诉称,2013年12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具,共计232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6200元,尚欠17000元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17000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盛洪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被告盛洪雷从原告华隆灯具店购买灯具共计232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欠到华隆灯具货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元)据盛洪雷2013年12月29日”。后被告陆续归还6200元,尚欠17000元未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含)贷款基准利率为年4.6%。上列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盛洪雷向原告购买灯具欠货款170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盛洪雷归还货款17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双方未约定利率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归还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盛洪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洪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华隆灯具店货款17000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4.6%的130%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安区淮城镇华隆灯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85元,由被告盛洪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晨曦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