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乡政府不给付青苗补偿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堂行初字第35号原告赖福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昌金,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贤英,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昌金,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赖成刚,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昌金,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法定代表人鲁涛,镇长。委托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火星社区。负责人肖孝松,组长。原告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诉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弥牟镇政府)、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火星九组)乡政府不给付青苗补偿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告弥牟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火星九组与被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通知火星九组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2016年1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赖福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昌金、原告谢贤英、赖成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金,被告弥牟镇政府副镇长温茂及弥牟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兰波,第三人火星九组组长肖孝松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福祥、谢贤英、赖成刚负担。审 判 长 罗宝珊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人民陪审员 朱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