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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威豪酒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威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65号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宁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威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爱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豪酒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0元,由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