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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清辰与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辰,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32号原告:李清辰,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河南街555号(河南路2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李清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