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相书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703行初15号原告李相书,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尊霞、李仲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入洋,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阳,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相书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赣榆区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红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相书的委托代理人胡尊霞、李仲强、被告赣榆区国土局的副职负责人顾雅能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相书诉称,针对原告村位于通海路东的440多亩土地于2010年至2014年被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分二期征用后,广大村民甚至连村干部都不知其征地信息的情况,原告于2015年10月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被告提出了对该宗土地信息给予公开查询申请后,被告却采取了避实就虚的态度。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回复中,故意将该宗土地实际获补4000余万无故认定获补255万元,致使其回复不但违背了原告的申请要求,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本村被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征用土地信息给予全面、如实答复告知,并追究被告借信息回复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本村被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征用土地信息给予全面、如实答复。原告李相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征地告知目录书1份。证据2.涉及石桥镇白石头村的征地告知书5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依法主动公开涉案被征土地的相关信息。证据3.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4.石桥镇白石头村李相书信息公开回复。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给予全面答复。被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与对原告回复中的征地信息不一致,被告主动公开的有关白石头村的征地面积共计35.1127公顷,给原告公开回复中的面积共计53.5345公顷,被告未尽到全面真实的公开信息义务。证据5.赣国土资访处字(2015)17号处理意见书。证明被告的答复完全是避实就虚,违反了法律对土地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存在隐瞒真相,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证据6.照片1张。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多年的事实。被告赣榆区国土局辩称,被告于2015年10月1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内给予原告答复,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按照原告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将政府信息复制件给原告,原告已签收。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赣榆区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石桥镇白石头村李相书信息公开回复。证明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证据2.领取签字簿。证明原告通过自取方式取得回复。被告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事项给予全面如实的答复。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只取得被告的回复1份。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涉案土地是分两次征收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及2013年。相关信息在土地部门官网公布是当年公布,由于系统原因,2013年以前的信息现在查阅不到,但当时已经公布到官网。对证据3-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回复中将征用土地面积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向原告公开。在官网公开的土地面积与回复中的土地面积不一致是因为原告在官网查询到的面积是在2013年以后征地的土地面积。2013年前的征地信息已经查询不到,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征地面积及补偿费是真实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是针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如原告对该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本院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系被告对原告等人的信访回复,该回复中有关于涉案地块的相关信息,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原告李相书向被告赣榆区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向赣榆区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信息名称、文号)为: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征地面积,一、二期补偿、安置费标准、到位情况,资金流向,征用土地协议书。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为自取。2015年11月9日,被告出具《石桥镇白石头村李相书信息公开回复》,对原告的申请回复如下:海赣科技:征用土地面积29.6102公顷,土地补偿费755.0602万元。原告于当日自行领取了上述回复。2016年1月19日,被告针对原告李相书等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赣国土资访处字(2015)17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对于李相书等人反映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征地的问题答复如下: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地块经省政府分别以苏政地(2011)675号、苏政地(2013)700号文批准征收,面积分别为13.3333公顷(约200亩)、16.2763公顷(约244亩),土地补偿费总计755.0602万元,已拨付至白石头村;该公司于2012年、2014年分别竞得该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被告赣榆区国土局系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赣榆区国土局收到原告李相书要求公开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征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针对原告的申请,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赣榆区国土局仅公开了涉案地块的征地面积及补偿费金额,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费标准,到位情况、资金流向及征用土地协议书等内容既未要求原告补正信息内容,也未予公开,亦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故被告未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原告申请的部分内容仍需被告进一步调查、裁量后作出回复,本院不宜直接判决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被告应当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未给予答复和说明的事项给予补充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李相书于2015年10月1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内容(除第一项外)进行补充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用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审判员 刘红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