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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鸿兴与周惠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兴,周惠明,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904号申请执行人杨鸿兴,男,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惠明,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浩,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杨鸿兴与被执行人周惠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鸿兴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惠明、周浩支付欠款人民币896,3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双方同意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来偿还本案的欠款,因处置房产尚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