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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包红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包红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负责人:魏灿斌。委托代理人侍栋。被告包红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告包红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