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699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康萍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