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自畔等与济南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畔,李利娜,济南市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孙自畔,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职工,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李利娜(系原告孙自畔之妻),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后勤部职工,现住址同原告孙自畔。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海涛,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现住济南市市中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济南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盖中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自畔、李利娜与被告济南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孙自畔、李利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畔、李利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自畔、李利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自畔、李利娜承担。审 判 长  毕研铭人民陪审员  邱玉荣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