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文义与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文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永源路1号方盛商务楼220室。法定代表人张和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春,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义,农民。委托代理人何连强,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5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明春,被上诉人赵文义的委托代理人何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义受雇于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勤杂工工作。2014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原告赵文义在为���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彩钢顶板未固定,致使原告赵文义从厂房的彩钢顶摔下,事发后,原告赵文义立即被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领导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伤情为:1、腰1椎体骨折伴脊髓损伤;2、腰5椎体横突骨折(双侧);3、腰4椎体滑脱;4、骨盆骨折;5、胸9椎体血管瘤。原告赵文义在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1日,同日晚原告赵文义被转至天津市天津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双下肢不全瘫;2、骶1-4椎体骨折,骶105骶骨翼及椎板、棘突骨折;3、尾1椎体骨折;4、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5、腰4椎体前滑脱。原告赵文义住院22天,出院医嘱:1、在支具保护下活动,避免过度活动;2、加强护理、营养及康复治疗;3、定期门诊复查,检测骨折愈合及神经恢复情况,1年后视��折愈合情况下取出内固定;4、不适随诊。另查,原告赵文义在攀爬至厂房房顶后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给予安全保障措施,且厂房房顶无安全保护设施。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文义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5年9月11日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赵文义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双下肢不全瘫(肌力左下肢0-Ⅰ级,右下肢肌力0-Ⅱ级),大小便失禁符合Ⅰ(1)级伤残。同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营养期及护理期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赵文义的营养期、护理期至评残日前一日。2015年9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护理依赖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赵文义应给予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文义、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原告赵文义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及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原告赵文义各项损失评判如下:一、原告赵文义主张医疗费149861.41元,并提交了宝坻区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三张,天津医院医疗费票据五张,输血费用票据二张、天津市正心大药房税票二张及天津津和大药房单据三张为证。但其中宝坻区人民医院一张医疗费票据为复印费6元的票据,并非医疗费应予扣除,另外天津金和大药房三张288元的票据无该单位公章,亦非正式税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核算,原告赵文义医疗费应为149567.41元(含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赵文义支付的143000元医疗费)。二、原告赵文义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计算方法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赵文义主张营养费13050元,其计算标准过高,且其计算天数有误,应为30元×260天。原告赵文义营养费应为7800元。四、原告赵文义主张护理费,根据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故应参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应为33882元×17年×80%=460795.20元。五、原告赵文义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赵文义定残时的伤残等级(Ⅰ级),故参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确定,应为17014元×17年=289238元。六、原告赵文义主张鉴定费2940元,并提交了鉴定费票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七、原告赵文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赵文义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确认为50000元。八、原告赵文义主张购买气垫费480元,并提交了天津市宝坻张建国仁爱百货商店收据一张予以证明,但该票据并非税票,且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九、原告赵文义主张就医交通费4000元,并提交交通费票据,根据原告赵文义住所距医院的距离及原告赵文义伤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就医交通费2000元。原告赵文义上述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为964640.61元。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赵文义、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对原告赵文义受雇于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勤杂工均无异议,一审法院确认原告赵文义受雇于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赵文义在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房顶从事劳务的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便进行工作,亦未��意自身安全,致使其摔伤,故原告赵文义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雇佣原告赵文义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提供充分安全生产条件和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且在原告赵文义提供劳务过程中疏于监督、管理,故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事故发生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一审法院确认原告赵文义与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责任比例为10%:90%。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文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90%,计人民币868176.55元。扣除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为原告赵文义支付的143000元医疗费,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赵文义725176.55元。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提出原告赵文义事发时所从事的劳务工作不是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指令其从事的工作,其摔伤与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赵文义损失的抗辩意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赵文义摔伤正值上班期间,又有证人予以证实,故对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此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经调解不成,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文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25176.55元。二、驳回原告赵文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由原告赵文义负担263.90元,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75.10元。被告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事发时不是从事上诉人安排的工作事项,上诉人没有安排被上诉人从事任何其他相关工作,被上诉人造成的身体损伤与上诉人无关。原判对此认定是错误、不清楚的。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营养期护理期鉴定,上诉人认为鉴定结论缺乏事实、科学性,原审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或发回重审。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赵文义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属于主观对被上诉人不公平的意见,二审应予以维持原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强调上诉人没有安排被上诉人从事任何其他相关工作,被上诉人造成的身体损伤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但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故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上诉人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